(2016)粤06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02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038。上诉人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何某甲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何某甲负担。上诉人何某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何某甲的母亲与何某乙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何某甲由母亲抚养,何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何某甲独立生活为止。何某甲年满十八周岁后,何某乙就没有再支付抚养费,而何某甲现仍在校读书,未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及条件。何某甲及其母亲多次向何某乙要求支付何某甲就读大学的生活费、学费等,均遭到拒绝,只能提起诉讼。何某甲母亲与何某乙离婚时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何某乙作出的重要承诺,何某乙现不再支付抚养费属于违约行为。何某甲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高校就读,不可能边读书边工作,无法独立生活,何某乙作为何某甲的父亲,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何某乙有相应的能力,于情于理均应尽此责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亦不当。本案首先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的相关规定,然后才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何某乙支付何某甲就读大学本科四年的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学杂费、生活费共计151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何某乙负担。被上诉人何某乙答辩称,离婚后何某乙已按民事调解书内容支付抚养费至何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现何某甲要求支付至其大学毕业止缺乏理据。何某甲选择的高校属于学费昂贵的院校,其选择就读该校并未与何某乙商量,而是开学前才找到何某乙并要求支付学费,当时何某乙已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支付3000元,何某甲表示不够,何某乙还发动亲戚朋友帮助支持其学费,何某甲却因此提起了诉讼。何某甲现已成年,应能自理,且就读高校可申请助学贷款,不可能一直依靠父母。何某甲就读大学期间,如经济上有实际困难,可寻求何某乙的帮助,何某乙会尽自己的能力提供帮助,但不应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何某乙承担全部费用。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围绕何某甲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本案中,何某甲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父母对其不再负有抚养义务。何某甲上诉主张其因就读高校而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及条件。关于何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何某甲现处于大学本科阶段,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何某甲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的不足。因此,何某甲上诉主张何某乙应承担其大学本科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何某甲上诉主张何某乙不承担其就读大学期间的学费等,违反民事调解书内容的问题。若何某甲认为其父母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若何某甲满十八周岁仍未能独立生活,则抚养费支付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意思表示为抚养费支付至其大学毕业止,因该离婚纠纷已结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的意思表示及何某乙在何某甲年满十八周岁后是否仍应按民事调解书内容给付抚养费,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何某甲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何某甲已预交),由上诉人何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晓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