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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清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3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吴清课,男,1960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吴清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