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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吕喜全与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马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喜全,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马庆,仝第强,李予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吕喜全。委托代理人宋西显、尚卫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文静,经理。被告马庆。被告仝第强。被告李予堂。吕喜全与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摄影公司)、马庆、仝第强、李予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喜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西显、尚卫峰,李予堂到庭参加诉讼。摄影公司、马庆、仝第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喜全诉称:2010年10月,经武春义介绍,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建造其影楼期间,委托吕喜全提供装饰材料,总计款300000元,2012年1月2日,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出资人将该公司全部股权、资产和经营管理权转给了马庆、仝第强、李予堂,同时,第二条约定,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马庆、仝第强、李予堂承担。经双方共同确认,共欠吕喜全装饰材料款300000元。2012年1月16日,马庆、仝第强、李予堂正式接收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并进行营业,后更名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2012年1月20日,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给吕喜全出具书面的“债务清欠计划”。承诺2012年4月份将欠款300000元还清,但没有按期归还。2012年5月11日,李予堂又一次给吕喜全出具书面承诺,答应于2012年6月份归还欠款,但仍没有按期归还,2013年2月4日,李予堂再次向吕喜全出具书面承诺,2013年春节后4月中旬归还,但仍未归还,2014年1月28日,李予堂再次向吕喜全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承诺2014年3月份还清,但至今分文未付,给吕喜全造成极大的损失。另根据吕喜全查明,2012年1月10日,马庆、仝第强、李予堂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原债权债务由马庆、仝第强、李予堂共同承担。所需资金以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名义贷款解决,但马庆、仝第强、李予堂从银行贷款后仍然没有及时归还债务而是挪作其他用。因此,请求依法判令摄影公司、马庆、仝第强、李予堂立即连带支付装修材料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履行义务之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摄影公司、马庆、仝第强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李予堂辩称,向吕喜全出具的债权债务清欠计划均是李予堂签订的,李予堂只是作为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代表签订的,该行为均为职务行为,关于该笔债务应由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期间,武春义、赵晓鹤在经营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期间欠吕喜全装饰材料款300000元未付。2012年1月20日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向吕喜全出具债务清欠计划一份,该计划确定欠吕喜全3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4月底。由代表李予堂签名并加盖该公司印章。此后李予堂分别于2012年5月11日、2013年2月4日、2014年1月28日分三次又向吕喜全出具还款计划,但均未履行。2012年1月2日,该公司转让给马庆、仝第强、李予堂经营,因此,甲方武春义、赵晓鹤与乙方马庆、仝第强、李予堂签订了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一、甲方经全体股东同意将甲方持有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和管理经营权无偿转让给乙方。固定资产详细清单附本协议后,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生效。二、甲方在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由乙方全部承担(详细清单附本协议后,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生效)。乙方根据认可的甲方外欠债清单,让甲方经手人与乙方配合支付给债权人(甲乙双方与债权人交换相关手续)。甲方所欠员工工资以工资表为准,经核实后三天内支付员工工资的70%。剩余30%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付清。三、甲方在转让之前未完的工作(包括顾客要求的退费)由乙方承担,并做好顾客的工作。四、原甲方员工的使用情况,乙方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员工技术水平及工作经验重新聘用。五、甲方之前带走的部分固定资产,摄影机一部、照相机一部、车一辆、平板显示器等(以2012年1月5日清理交接固定资产清单为准,清单附后)此协议签订后,甲方之前带走的物品两日内退回,如不退还,视为协议失效。六、甲方及股东所持个人全部股份,在法人变更时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全体股东自法人变更股份转让后,不再承担原甲方的对外债权、债务、不参加乙方的管理经营。七、物品退回后,甲、乙双方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相关手续(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八、甲乙双方上述手续全部办理交接完毕后该协议生效。”同时,该协议附有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外欠明细表,该表显示欠吕喜全影楼装饰材料款300000元。由武春义、仝第强经办人李予堂签字。2012年1月5日,交接人武春义,接收人李予堂、仝第强对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物品进行了交接。2012年1月16日,交接人武春义与接收人仝第强签订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移交手续明细、该明细显示移交手续为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份、开户许可证一份、行政印章一枚、法人印章一枚。2012年1月10日,甲方仝第强、乙方马庆、丙方李予堂签订合伙协议一份,内容:“一、公司资金500万元,接管后的莱茵河股东股金比例甲方为30%,乙方为30%,丙方为40%。二、公司法人由乙方担任,一年后由丙方担任。三、公司日常管理由丙方负责。四、甲方负责协调一切内外部关系。五、原债权债务由三方共同承担,所需资金由乙方以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名义贷款解决,前期所需资金暂由乙方代付,等贷款到位后在退回前期代付的资金。六、重大事项三方协商解决。另查明,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文静(马庆之妻)。上述事实、由转让协议、欠债明细、移交手续、营业执照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吕喜全主张的债权应为原平顶山市莱茵河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债务,因武春义、赵晓鹤与马庆、仝第强、李予堂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武春义、赵晓鹤经营该公司期间的债权债务由马庆、仝第强、李予堂全部承担,故马庆、仝第强、李予堂应与摄影公司共同向吕喜全偿还债务。现吕喜全要求摄影公司、马庆、仝第强、李予堂承担还款义务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摄影公司、马庆、仝第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马庆、仝第强、李予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吕喜全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平顶山市涵菲圣罗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马庆、仝第强、李予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长州审 判 员  尚少春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恒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