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851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11时,购毒人员郭某在雷州××覃斗镇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向被告人李某提出购买毒品,李某同意。郭某随即将人民币30元交付给李某,李某收到钱后将一小包海洛因毒品递给郭某。交易完毕后,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将双方抓获,并缴获李某人民币30元,接受郭某提交向李某购买的一小包可疑海洛因毒品。经鉴定,涉案毒品净重0.04克,检见海洛因成分。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知错,望能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11时,购毒人员郭某在雷州××覃斗镇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向被告人李某提出要购买毒品,被告人李某表示同意。郭某随即将毒资人民币30元交付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收到钱后便将一小包海洛因毒品贩卖给郭某。交易完毕后,双方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被告人李某毒资人民币30元及郭某向被告人李某购买的一小包可疑毒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净重0.04克,检见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的毒品及毒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3.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5)12051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概貌图、现场照片;5.郭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6.证人郭某的证言;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李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当庭坦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毒品海洛因0.04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30元是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随案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04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再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广仁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