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20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丽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刘鹤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