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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20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丽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刘鹤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