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罪犯海金言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575号罪犯海金言,男,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回族,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09月27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3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海金言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30日、2014年7月18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二年十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6年3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海金言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海金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海金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海金言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邦解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