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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杰与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372-1号原告刘杰,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赵利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杰与被告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夏邑县水利局后“长寿苑”商品房1号楼从南至北第七间(一至三层门面房),2号楼从北至南第五、六间(一至三层门面房),1号楼13B03室,2号楼1301室、13B03室、13B04室、1701室、1702室。原告向本院提供现金50000元和位于商丘市帝和小区4号楼601复式楼一套、夏邑县一环路南侧砖混两层楼房一处、陈丽位于夏邑县县府路步行街东侧糖酒市场北楼第一层西至东7、8、9三间门面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夏邑县水利局“长寿苑”商品房1号楼从南至北第七间(一至三层门面房),2号楼从北至南第五、六间(一至三层门面房),1号楼13B03室,2号楼1301室、13B03室、13B04室、1701室、1702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二、对原告刘杰位于商丘市帝和小区4号楼601复式楼一套、夏邑县一环路南侧砖混两层楼房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三、陈丽位于夏邑县县府路步行街东侧糖酒市场北楼第一层西至东7、8、9三间门面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恒体审判员  翁秋敏审判员  尹晓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