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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行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崇铭与长沙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崇铭,长沙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崇铭。委托代理人金玉兰,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成海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民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2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陈昌佳,局长。委托代理人邹炼,系该单位退伍军人安置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闵白秋,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崇铭因诉长沙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002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退伍士兵的安置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人民法院不能进行合法性审查,应由党委、政府在政策性范围内加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案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崇铭的起诉。张崇铭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行初字第00238号行政裁定书,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拒绝受理举报,书面回复举报人行政部作为。责令被上诉人限期依法对接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支付上诉人待业期间每月生活费3639.42元。2、判令被上诉人限期将张崇铭的计划内用工指标落实到接收单位,监督用工单位与张崇铭签订指令性安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人民法院依职权将本案违纪人员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违法责任人员材料移送公安、检查机关。被上诉人答辩如下:被答辩人起诉的事由为自己退伍后的安置问题。而退伍士兵的安置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由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答辩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崇铭于2008年12月应征入伍,2010年12月退役。根据相关规定,上诉人先后在天心区民政局、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伍军人办事处,开具《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赴接收单位报到,但接收单位拒绝接收订立劳动合同。上诉人母亲金玉兰因此多次向被上诉人实名举报,请求作出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举报退伍后的接收单位拒绝接收并订立劳动合同。因退伍士兵的安置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由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故退伍士兵的安置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辉审 判 员  王真铮代理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