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居井圣与马承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井圣,马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735号申请执行人居井圣。被执行人马承俊。申请执行人居井圣与被执行人马承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皋石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马承俊偿还原告居井圣欠款118080元,分期给付:于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6年2月3日前给付6808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11808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执行费169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16年3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配偶周霞艳名下苏F×××××汽车一辆(未扣押,查封期间两年至2018年3月3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前给付20000元,于今年春节前(即2017年1月27日前)被执行人给付3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45000元,本案即全部履行完毕;二、保证人沙夷君对被执行人2016年4月给付20000元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在被执行人按本协议在2017年1月27日前给付50000元后,申请人同意解除对周艳霞名下苏F×××××的年检限制;四、本案自达成本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被执行人不按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履行,申请人按生效调解书的内容恢复申请执行,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居井圣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皋石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