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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管某某,男,1983年2月27日,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云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