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管某某,男,1983年2月27日,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云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