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燕根旺申请执行樊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根旺,樊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610号申请执行人燕根旺,男,49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樊会兵,男,4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燕根旺申请执行樊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