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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文宝与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宝,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宝。被执行人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长白路44号。法定代表人王怀庆。刘文宝申请执行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0856号、(2015)长民五终字第5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文宝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文宝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宽民初字第00856号、(2015)长民五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继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