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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阳诉被告西安赛格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阳,西安赛格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238号原告:王红阳,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赛格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应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路,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谯景芮,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阳与被告西安赛格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阳负担。审 判 长  郭玉萍审 判 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