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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2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职业。198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武汉市汉阳区西大街生生洗脚屋旁的马路上,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1包贩卖给卢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19克。2015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对面的巷子内,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1包和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1包贩卖给黄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0.4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卢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6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