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迪莱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苏鑫与被告四川明悦龙熙酒店有限公司买卖星班客企业嘴嘴香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迪莱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明悦龙熙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28号原告成都迪莱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东立国际广场4-1-2022号。法定代表人陈婷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素英,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明悦龙熙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杨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迪莱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明悦龙熙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迪莱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迪莱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都迪莱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0一二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