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983号原告周某,1983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刘继红、孙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1983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陈家嘴镇门板村12013号。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守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红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