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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983号原告周某,1983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刘继红、孙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1983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陈家嘴镇门板村12013号。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守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红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