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戴建中与北京城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建中,北京城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建中,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晨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大厦4436室)。法定代表人张洪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欣时,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洋,女,1987年12月30日出生。上诉人戴建中与被上诉人北京城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翔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依法受理后,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妮及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16年3月2日,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上诉人戴建中之委托代理人任晨光,被上诉人城翔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姚欣时到庭参加了诉讼。2016年3月11日,本院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戴建中之委托代理人任晨光,被上诉人城翔物业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洪文及委托代理人姚欣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戴建中在一审起诉称,我是豪柏国际公寓业主,担任2010年选举产生的豪柏公寓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委员。业委会代表业主大会与城翔物业公司于2010年5月29日签署了《豪柏公寓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7月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本合同到期时,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业主同意续聘达不到双二分之一,则本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业委会重新进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2013年4月17日至6月21日期间,业委会依法召开了业主大会,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进行了表决。6月21日,经北京市X公证处公证,业委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统计,根据统计结果,业主大会不同意与城翔物业公司续签合同。2013年7月11日,业委会按业主大会的授权与招标选聘的北京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北京市海淀区豪柏公寓物业服务合同》和《锅炉供暖供热运行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三年。2013年7月13日,业委会向城翔物业公司发出《关于豪柏公寓物业服务交接的函》,但城翔物业公司拒绝退出、移交,反而向业主继续收取物业费、供暖费。城翔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失效,权利义务终止后,恶意滞留小区继续收取物业费和供暖费,侵害了我和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作为业主虽然不是签署《豪柏公寓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但该合同对我具有约束力,建立了我和城翔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我有权针对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提起诉讼。现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业委会与城翔物业公司于2010年5月29日签订的《豪柏公寓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已于2013年6月30日终止;2、请求确认自2013年6月30日之后,我不用再向城翔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和供暖费;3、本案诉讼费由城翔物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建中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基于业委会与城翔物业公司之间达成的《豪柏公寓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该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城翔物业公司和业委会,而非戴建中个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诉求。本案中,戴建中不是《豪柏公寓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相对方,且该合同虽然基于业委会的决定对戴建中个人具有约束力,但合同的内容关系到豪柏公寓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戴建中不能单独要求确认涉及豪柏公寓整体物业服务管理的重大事项。故戴建中作为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另外,戴建中的第二项诉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城翔物业公司并未就物业服务费、供暖费一节向戴建中主张,故戴建中的该项请求在本案中缺乏诉的利益,可在给付之诉中一并予以解决。据此裁定驳回原告戴建中的起诉。戴建中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戴建中作为《豪柏公寓物业服务委托合同》项下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直接享有者和承担者,系适格的诉讼主体。城翔物业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一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审期间,经询问核实,本院确认戴建中一审起诉时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北京城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戴建中作为豪柏公寓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于2013年6月30日后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戴建中虽不是《豪柏公寓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但作为业主与该合同存在利害关系,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戴建中的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03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李 妮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书记员 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