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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顾森好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林昌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森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林昌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9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森好,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代理人:陈子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栋504之一。负责人:郭利淼,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昌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再审申请人顾森好因与被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林昌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民二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顾森好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多年来在铜厂工作收入已远远××广东省务农收入的标准,甚至高于城市的最低收入标准,而且该收入成为申请人的主要的收入来源,所以残疾赔偿金不应该以工作单位的所在位置位于农村而确认为按农村标准来计算。而且,一审判决判定了申请人的误工费6909.09元而在综合计算时,没有将该数目进行相加,而二审法院没有进行更正不当。综上,请求依法进行再审,纠正二审判决的错误,按照城市标准计算申请人的残疾赔偿金并将一审已经认定的误工费6909.09元补判给申请人。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顾森好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以及是否支付其误工费6909.09元问题。顾森好是农村居民,其主张就职的工作单位四会市江谷镇垌溪铜厂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也非位于城镇,故二审判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顾森好的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根据《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的标准来核算,顾森好的伤残赔偿金应为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42.84元/年×20年×20%=42171.36元。二审法院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顾森好提出的误工费6909.09元问题,一审判决虽然确认顾森好误工费6909.09元,但判决没有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其该误工费。一审判决后,顾森好没有上诉,故二审不予审查正确。而且,顾森好针对都邦保险公司的上诉,答辩认为一审判决正确。现顾森好申请再审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误工费6909.09元,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顾森好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顾森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森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强 弘代理审判员  黄立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