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4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金玉淑、金英顺、金英玉与金昌熙、胡秀香、石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玉淑,金英玉,金英顺,金昌熙,胡秀香,石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终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玉淑,女,1959年3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英玉,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英顺,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三上诉人共同代理人:苏桂君,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熙,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秀香,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顾启萍,辽宁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川,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奕,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玉淑、金英顺、金英玉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一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金玉淑、金英顺、金英玉的委托代理人苏桂君,被上诉人金昌熙及金昌熙、胡秀香的委托代理人顾启萍,被上诉人石川及委托代理人赵奕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玉淑、金英顺、金英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玉淑、金英顺、金英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金昌熙、胡秀香、石川也同意其撤回起诉,该撤回起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一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二、准予金玉淑、金英顺、金英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38元,由金玉淑、金英顺、金英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金玉淑、金英顺、金英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树魁审判员  赵世平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茜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