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姜晓军与极东-雷克(大连)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军,极东—雷克(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725号申请执行人:姜晓军。被执行人:极东—雷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法定代表人:李锺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调确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176.42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7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月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