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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1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卫华,是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卫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束。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的一天,陈某从其在廉江市金蛇美容院工作的妻子许某(在逃)处获悉,一位客人(身份不明)欲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一辆来历不明的五菱牌微型面包车。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该车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授意妻子许某购买,后将该车重新喷漆翻新伺机销售牟利。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在廉江市××镇**圩其本人开设的维修档内被公安民警查获,并扣缴到涉案的车辆。经查,该车是被害人黄某于2006年9月22晚上停放在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兴宁路口被盗的小汽车。经鉴定,该辆小汽车价值人民币7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将车买回来后有进行翻新,量形时应考虑该情节对赃物车辆价值的影响,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认罪态度考虑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及被害人对赃物车辆的相片指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登记资料,被盗车辆的购买发票,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车辆被盗的相关证明及说明材料,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赃物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失主。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方宁人民陪审员  关 汉人民陪审员  钟雨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