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执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奕濠与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执270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奕濠,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2705号申请执行人:李奕濠,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周时同,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李奕濠退还购买墓地合同款12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本案执行费1818元。由于被执行人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李奕濠与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李奕濠撤回依据(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奕濠与被执行人广州玉德堂陵园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27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志东审 判 员  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轩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