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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开和、汤怀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和,汤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陈开和,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汤怀伟,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执行人陈开和与被执行人汤怀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明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开和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怀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明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华审判员  严乐平审判员  洪明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彩霞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