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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罪犯柳云平运输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593号罪犯柳云平,男,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广铁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云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6年3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柳云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柳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柳云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云平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邦解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