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3517号之十九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517号之十九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女,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李某与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王某、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张某在农业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