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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刘长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霏,男,1990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石家庄众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已由石家庄市裕华区变更为石家庄市××新区,故根据《公司法》第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应由石家庄正定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72号,属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管辖范围确定其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石家庄市××新区,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