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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XX诉郭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郭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284号原告孙XX。被告郭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利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