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关维普等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心合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维普,冀思良,郎毅坚,付国浩,江巍,王建军,郎彩柱,冀洪国,袁红军,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心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1号申请人关维普(诉讼代表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申请人冀思良(诉讼代表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申请人郎毅坚(诉讼代表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申请人付国浩,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申请人江巍,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申请人王建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申请人郎彩柱,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5XXXXXXXXXX。申请人冀洪国,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申请人袁红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心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法定代表人关长青,该村委会主任。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心合村村民委员会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政府三资代理中心有存款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齐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心合村村民委员会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政府三资代理中心的存款23402.00元予以扣划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