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贺某甲与贺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703号原告贺某甲,农民。被告贺某乙,农民。原告贺某甲诉被告贺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向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建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