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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贺某甲与贺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703号原告贺某甲,农民。被告贺某乙,农民。原告贺某甲诉被告贺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向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建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