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与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3127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被执行人: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法定代表人:彭玉成关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与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械设备、模具、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等。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L×××××、粤L×××××的小型汽车。[原查封文书号为(2015)惠阳法新保字第4号]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L×××××外籍汽车、车牌号码为粤L×××××、粤L×××××、粤L×××××、粤L×××××的小型汽车。[原查封文书号为(2015)惠阳法新保字第4号]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