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查耿红与黄德元、黄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耿红,黄德元,黄涛,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吴江市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殷新颜,浦孙犁,王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011号申请人查耿红。被执行人黄德元。被执行人黄涛。被执行人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蓼。被执行人吴江市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刘跃忠。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陆勇军。被执行人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黄德元。被执行人殷新颜。被执行人浦孙犁。被执行人王蓼。查耿红与黄德元、黄涛、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吴江市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殷新颜、浦孙犁、王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终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执行人黄德元、黄涛、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吴江市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殷新颜、浦孙犁、王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查耿红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462390元,执行费7786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所在地现场查看,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吴江市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目前大门紧闭,早已处于倒闭状态。鉴于此情况,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三车辆;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两车辆;查明被执行人黄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两车辆;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元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两车辆,上述车辆已被我院多次查封,但因未能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浦孙犁名下有位于吴江区奥林清华西区XXX幢XXXX室的房地产,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它案拍卖成交,在扣除抵押登记优先债权、评估费、执行费后无余款对一般债权进行清偿。查明被执行人殷新颜名下有位于江陵小区XX幢XXX室的房地产,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但该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目前不宜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厂房内的财产经本院另案处置,所得执行款744420元,另扣划银行存款27663元,优先支付工人工资、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等费用后,尚余37120元;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经本院另案处置,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后尚余执行款258258.49元,因被执行人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吴江市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多为联保,在其他涉案企业资产未处置完毕前,不宜单独进行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元与其妻袁佩华所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XXX号XXX房屋与被执行人黄涛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XXX号XXX房屋系被执行人黄德元子女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且此二套房屋的墙体结构被打通,合并成一个整体,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同里镇同兴村的房地产,但该房地产已抵押给中信银行吴江盛泽支行,抵押金额为2300万元,并经过我院司法拍卖三次流拍,后本院裁定以第三次拍卖价2400万元为保留价进行变卖,于2015年11月4日由江苏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2400万元购得。上述款项在支付工资1244685.76元、执行费14847元等优先款后,剩余22649476元尚不足以支付中信银行抵押款,故本院未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设备均已经本院它案拍卖成交,但因被执行人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资产因其所涉联保案件众多,联保企业的资产正由其它案件逐步处理、分配中,待制作统一分配方案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此外,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元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东溪街33号的房地产,上述房产已经本院另案于2013年11月14日在淘宝网上司法拍卖完毕,因本案在上述成交日期前未能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本案不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调查笔录、送达回证、财产调查回执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三车辆;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两车辆;查明被执行人黄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两车辆;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元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两车辆,上述车辆已被我院多次查封,但因未能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浦孙犁名下有位于吴江区奥林清华西区XX幢XXX室的房地产,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它案拍卖成交,在扣除抵押登记优先债权、评估费、执行费后无余款对一般债权进行清偿。查明被执行人殷新颜名下有位于江陵小区X幢XX室的房地产,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但该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目前不宜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厂房内的财产经本院另案处置,所得执行款744420元,另扣划银行存款27663元,优先支付工人工资、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等费用后,尚余37120元;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经本院另案处置,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后尚余执行款258258.49元,因被执行人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吴江市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多为联保,在其他涉案企业资产未处置完毕前,不宜单独进行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元与其妻袁佩华所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XX号XXX房屋与黄涛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XX号XXXX房屋系被执行人黄德元子女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且此二套房屋的墙体结构被打通,合并成一个整体,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同里镇同兴村的房地产,但该房地产已抵押给中信银行吴江盛泽支行,抵押金额为2300万元,并经过我院司法拍卖三次流拍,后本院裁定以第三次拍卖价2400万元为保留价进行变卖,于2015年11月4日由江苏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2400万元购得。上述款项在支付工资1244685.76元、执行费14847元等优先款后,剩余22649476元尚不足以支付中信银行抵押款,故本院未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设备均已经本院它案拍卖成交,但因被执行人苏州一达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资产因其所涉联保案件众多,联保企业的资产正由其它案件逐步处理、分配中,待制作统一分配方案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此外,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元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东溪街XX号的房地产,上述房产已经本院另案于2013年11月14日在淘宝网上司法拍卖完毕,因本案在上述成交日期前未能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本案不能参与分配。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认定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36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