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779号原告邱某甲。被告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甲诉被告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某甲于2016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邱某乙的离婚纠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华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