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安徽聚星嘉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夏爱和、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郭秀芹小吃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聚星嘉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夏爱和,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郭秀芹小吃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299号原告:安徽聚星嘉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许齐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元翔,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锋,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爱和,男,1963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郭秀芹小吃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经营者:郭秀芹,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安徽省萧县。原告安徽聚星嘉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爱和、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郭秀芹小吃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肇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