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10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山与重庆市綦江区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维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山,重庆市綦江区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维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10072号原告张山,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许志远,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组织机构代码:78420684-X。法定代表人XX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光健,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刘维荣,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山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维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山承担(已纳)。审判员 王君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