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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张志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2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李文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沈耀波,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长。被执行人张志国,居民。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26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滨市监案字(2015)第0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竞拍获得的滨海县蔡桥镇当尖村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作出如下处罚:1、依法予以取缔。2、处以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听证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放弃听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滨市监案字(2015)第0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虹霞审判员  于正亚审判员  顾正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新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