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士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炎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士东,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白士东,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金鑫大厦15A。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国全,系该公司董事长。白士东申请执行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8769元、案件受理费635元、执行费780元并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年3月7日,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案件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60184元交至本院执行专户。同日,申请执行人白士东领取了该案件款,本院提取了执行费78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白士东自愿放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