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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彭世明与白礼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世明,白礼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5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彭世明,男,1955年8月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白礼银,男,1963年5月生,回族,农民,住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00)定经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白礼银之妻王如琴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龙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礼银之妻王如琴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龙支行的存款43550元(本金22000元、利息1899.2元、诉讼费900元、执行费16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静审 判 员  俞斌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