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郑先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先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02执9号被执行人:郑先远,男,住阳江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郑先远罚金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78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先远缴纳处罚金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产、国土、车辆、工商及市各银行等部门查询,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人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郑先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02执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法申请执行。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峰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世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