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财保3号申请保全人:吴健宁。委托代理人:梁思潮。委托代理人:吴炳健。被保全人:甄秀琼,女。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吴健宁与被保全人甄秀琼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吴健宁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保全人甄秀琼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J×××××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40000元),并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担保人区丽自愿提供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帝临南路14号415的房屋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吴健宁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人吴健宁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盈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