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xx与曹xx故意伤害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皖04刑申1号张xx:你因曹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刑终字第00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称:原裁判对李xx和吴xx参与打架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对你的伤情未进行全面鉴定,原裁判程序违法、量刑畸轻,民事赔偿部分没有处理。故请求再审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4月24日下午,你与曹xx因网上发帖一事发生争执并厮打,致你受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你的伤情属轻伤。原裁判依据曹x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你经济损失35000元的表现,结合淮南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检察意见以及曹xx在公安侦查阶段已被潘集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300元的事实等情况,依法判处曹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无不当。你申诉认为原裁判对曹xx量刑畸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你对原裁判未认定李xx和吴xx参与打架的申诉理由,经查,因原公诉机关未指控李xx、吴xx两人有犯罪事实,原裁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认为对你的伤情未全面鉴定的问题,经查,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依据你的住院病历及对你进行的体格检查,依法定程序作出了(2013)法鉴字第379号鉴定意见,并且鉴定人一审出庭对该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和形成理由进行了说明。本案原公诉机关仅就你牙齿伤情构成轻伤提起公诉,未涉及到眼睛损伤情况,故原审法院只准许对牙齿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并已委托了鉴定机构,后因你不予配合,无法完成鉴定。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是一家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鉴定主体、鉴定程序均合法,故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能够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的原裁判对民事赔偿部分没有处理的申诉理由,经查,原裁判依据你提供的住院费用发票及鉴定部门对“三期”时限、后续医药费用的鉴定意见,所确定35000元赔偿的数额允当,符合当时的实际损失情况。其余款项因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院2014年8月29日张贴到你处的通知你同年9月3日开庭的开庭公告通知,你认为违反60日后才可开庭的法律规定,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三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故本院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