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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707号原告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法定代表人周龙,董事长。被告湖南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汉明,总经理。被告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红桥村义渡亭组***号。法定代表人刘乐辉,总经理。担保人唐晓丹,女,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白沙洲村。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湖南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唐晓丹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原告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唐晓丹名下的座落于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号麓山公馆商业裙楼、地下室部分及公寓楼部分栋***号、***号、***号房屋产权;二、冻结被告湖南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梅溪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剑波人民陪审员  姚 肸人民陪审员  周菊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