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资文林与苏州美属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文林,苏州美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资文林被执行人苏州美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发国申请执行人资文林与被执行人苏州美属商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54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美属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美属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914.79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柳海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铭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