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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会梅与董彦疆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梅,董彦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刘会梅。被执行人董彦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02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彦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共同存款1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彦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广场支行账户内存款11065元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