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洪任森与陈东海、福建省利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任森,陈东海,福建省利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84-1号原告洪任森,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东海,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福建省利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永安市中山路信合花园3号。法定代表人陈长流,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88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赖爱琴所有的位于永安市新府路252-10号、永安市南溪路7号14幢2-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永房权证字第201118**号、永房权证字第200922**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特向我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赖爱琴所有的位于永安市新府路252-10号、永安市南溪路7号14幢2-201室的房产,价值以113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韶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加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