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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余青珍、王桂友等与沈心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青珍,王桂友,沈中铃,王某,沈心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余青珍。申请执行人:王桂友。申请执行人:沈中铃。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余青珍。被执行人:沈心民。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09号余青珍、王桂友、沈中铃、王某诉沈心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48516.40元及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450元、执行费212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1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