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苏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廖登文、邓美兰与薛良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登文,邓美兰,薛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廖登文。申请执行人邓美兰。被执行人薛良华。本院在执行廖登文、邓美兰与薛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