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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介鸣申请执行李勇、张钟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介鸣,李勇,张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649号申请执行人杨介鸣,男,4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勇,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钟,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杨介鸣申请执行李勇、张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文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