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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86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孟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淑梅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