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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26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袁金雪与MUSTAFAEVZAMIR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雪,MUSTAFAEVZAMIR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2673-2号申请执行人袁金雪,女,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MUSTAFAEVZAMIR(俄文名МУСТАФАЕВЗАМИРШАМХАЛОВИЧ),男,俄罗斯联邦国籍,护照号。申请执行人袁金雪与被执行人MUSTAFAEVZAMIR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MUSTAFAEVZAMIR于2015年3月1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袁金雪支付2万元;被执行人MUSTAFAEVZAMIR于2015年4月1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袁金雪支付2万元;被执行人MUSTAFAEVZAMIR于2015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袁金雪支付2万元;被执行人MUSTAFAEVZAMIR于2015年6月1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款项128624元。被执行人MUSTAFAEVZAMIR如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时支付,被执行人袁金雪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MUSTAFAEVZAMIR所欠剩余所有款项。另案件受理费1108.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秉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