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执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宏远与麻麟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宏远,麻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刑执字第01783号申请执行人:王宏远,女。被执行人:麻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远与被执行人麻麟故意伤害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2874.70元,执行费690元,被执行人麻麟现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执字第01783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莹颖 微信公众号“”